日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悬赏公告
详情如下↓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昆明星朵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2728761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廖家庙股份合作社帝银河春晓花园5幢211号。法定代表人:陈江红。
被执行人:黄振麟,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40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三期曦江里20栋2单元705室;执行案号:(2025)云01执恢176号;执行依据:(2024)北海仲字第7-1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859959.00元。
悬赏金额:凡是提供真实有效且属于法院尚未掌握的两被执行人黄振麟和昆明星朵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人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在执行到位后的10日内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奖励。
另,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视为变现。
(四)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五)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申请执行人贵州启梦飞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星朵商贸有限公司、黄振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4)北海仲字第7-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星朵商贸有限公司、黄振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71-63224534
来源 “昆明中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